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委、水务局、林业和园林局、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知
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广州市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8 〕2646 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8 年7 月1 日起,免征我市10 项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市、区两级收入。为贯彻落实省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为:
(一)水利部门
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扩大至非企业范围)
(二)卫生计生部门
预防接种信息IC 卡工本费
(三)林业园林部门
绿化补偿费(扩大至非企业范围)
恢复绿化补偿费(扩大至非企业范围)
(四)交通运输部门
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扩大至非企业范围)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扩大至非企业范围)
(六)公安部门
非机动车牌证费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八)知识产权部门
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扩大至非企业范围)
(九)安监部门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扩大至非企业范围)
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要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违反规定的,依法查处。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