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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美国修改强制应诉企业选择方法影响深远
发布日期:2014-03-10
        2013年11月4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将修改强制应诉企业的选择方法,本次修改已经于2013年12月4日起开始执行。

    一、选择强制应诉企业的方法改变

    关于反倾销复审中强制应诉企业的抽样方法,美国商务部将有条件地采用统计学抽样的方法。具体做法是该抽样方法将根据进口数量把企业分成不同的层次和区间,然后采用“概率-比例-规模”(Probability Proportional to Size Sample,PPS)的方法在不同区间的企业间进行抽样。但并非所有的反倾销行政复审案件均可适用该抽样方法,其适用的前提条件是:(l)相关利害关系方要求采用该方法;(2)商务部有足够的资源审查至少3家企业;(3)最大的3家企业的进口量未超过进口总量的50%;(4)美国商务部认为或怀疑最大的出口商在定价方面有别于其他出口商。

    二、影响分析

    1.我国中小企业将是最大受害者

    在此次修改之前,美国商务部在选择强制应诉企业的做法遵循“最大进口数量”原则,对所有申报的企业根据进口数量进行排名,排名靠前的企业(通常为前4家企业)将很有可能成为强制应诉企业,即按照国外出口商出口至美国的产品数量进行汇总排名,进而选出强制应诉企业。那些排名靠后的企业如果提交申请,将有可能获得单独税率。

    按照原先的“最大进口数量”原则,那些出口额较小的出口商没有机会成为强制应诉企业,而根据“概率-比例-规模”的方法,美国商务部对所有企业进行分层,各个出口商按照产品数量分为若干层级,再从各个层级中抽取企业作为强制应诉企业,因此,即使出口额较小的出口商也会成为强制应诉企业。也就是说,缺少应诉经验和积极胜的中小企业将是此次修改的最大受害者。

    2.美国制造业回归迫使国外中小企业处于不利地位

    根据美国国家先进制造创新网络计划,中小企业是美国制造业创新的源泉,因此,中小企业在美国制造业领域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为了吸引美国制造业回归,尤其是中小制造企业回迁本土,美国必然会从法律层面为中小企业回迁提供法律保障,最便捷的方式莫过于修改贸易规则,迫使国外中小企业丧失在美国的市场份额。从立法上而言,美国的相关贸易立法尤其是反倾销法律制度,已经表现出日益细化、操作难度加大的特点,就本次修改而言,国外中小企业势必会成为强制应诉企业,但由于缺少反倾销应诉经验,短时间内很难保证应诉的积极性,可以预计,大量的反倾销惩罚性税率将在2014年度出现,这也意味着,如果中小企业没有准备好全面应诉反倾销案件,其在美国的市场份额很可能完全蒸发。

    3.难以确保强制应诉企业的可预见性

    经过分析发现,“概率-比例-规模”的方法仅具有形式上的公平性,能够确保各企业均有机会成为强制应诉企业,从形式上确保了反倾销结果的覆盖面。但这种方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降低了选择强制应诉企业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加大了商务部的自由裁量权,各企业很难预见成为强制应诉企业的可能性。

   三、对策

   1.提高中小企业应诉的积极性

   反倾销案件历时较长,耗费较高,但积极应诉与不积极应诉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企业选择积极应诉,可以阻却美国商务部根据现有资料(Facts Available)适用不利可得事实(Adverse Facts Available,简称AFA规则),进而避免高额关税。

   2.强制应诉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积极提交相关信息

   出口商被选定为强制应诉企业后,务必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并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美国商务部会对所有填写的信息进行实地考察。首先,强制应诉企业需要填写非市场经济国家调查问卷的所有信息(A、C、D卷),主要包括应诉企业基本情况(A卷)、在美国销售情况(C卷)、涉案产品的生产要素种类数量(D卷)。其次,尽可能提交以下信息:(l)企业的管理人员并非隶属于政府或由政府任命;(2)企业的销售和购买行为不受政府控制;(3)企业在国内销售和国外销售中有自主定价权;(4)企业具有独立从事外贸、谈判以及缔约的权利。

    3.尽早提交MOI市场导向测试申请

    根据美国《关税法》773节(c)(l)中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用773(a)的市场经济方法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的正常价格,这就是市场导向测试(Market-Oriented Industry Test,简称MOI测试)的法条依据。美国商务部规定的测试有3个标准:(l)无论是国内销售还是出口,涉案产品的产量、定价不存在政府的干预和介入;(2)行业以私有或集体所有制为特征,且国有企业在该产业中所占比例不能过大;(3)所有重要的要素投入,不论有形的或无形的(如劳动力和间接成本),都必须以市场价格支付。同时,如果在制造要素投入的行业中存在任何国家规定的生产,那么该生产所占份额应是微量。从实践来看,前两条较容易满足,因为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政府对企业的介入逐渐缩小,但第三个标准由于举证常常存在不完整性,美国商务部通常认为不符合条件拼因此,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在日常的工作中,应把工作细化对,对所有的生产要素进行归类与汇总,以备不时之需。

   值得注意的是,MOI测试与单独税率企业地位不同,MOI测试不是针对单独企业的,而是针对整个行业的。因此,在MOI测试中,各企业应加强合作,以整个行业提起申请是关键性的一步。

    最后,在MOI测试中,由于美国商务部没有详细规定提交的时间,我们只能根据判例得出尽早提交的结论,在“2004年木质家具反倾销案”中,美国商务部以初裁作出前14个工作日才提交MOI申请导致分析时间不够为由拒绝申请。在一般情况下,美国商务部在立案后的90-190日内作出初裁,因此笔者建议,提交MOI测试申请的最佳时间应限制在立案之日起的45个工作日之内。

    四、结语

    无论美国反倾销规则如何修改,积极应诉都是涉案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唯一方法。在应对反倾销案件中,出口企业不能等到美国商务部立案时才采取应对措施,在美国商务部发起调查之前,出口企业和行业协会就应该进行相关信息的搜集,密切关注行业价格的变化趋势、出口目的国相关产品的市场份额和市场反应等情况,积极建立行业内预警机制,同时,各出口企业应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各种商业往来信息的备份和原件的保存,在应对反倾销调查时最大限度地争取主动。

 

                                                                                                                                                   (公平贸易处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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