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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开展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考核与验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8-11
广州市人事局文件
穗人办发〔2009〕14号

关于启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开展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考核与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考核验证工作,逐步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我局决定从2009年开始启用“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与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考核验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系统”管理的范围与对象
    (一)从2009年开始,我市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包括公修课和专业课及其他培训学习)和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考核、验证统一通过“系统”进行登记管理。凡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申请完成继续教育任务验证需通过“系统”进行申报,并按照《关于做好我市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复验工作的通知》(穗人培〔2002〕9号)规定的复验程序分别经所在单位初验和人事主管部门、市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复验。
    (二)我市各专业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修课、专业课等培训必须通过“系统”进行培训计划申报和教学管理。从2009年起,凡组织举办我市“十一五”期间公修课培训的,以“系统”记载的结果为有效纪录。
    二、办理继续教育登记与验证的方法、程序
    (一)专业技术人员。市、区(县级市)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继续教育验证,请登录中国广州人事网(网址:http://www.gzpi.gov.cn/)左下方“业务直通车”的“专业技术人员”点击进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在登录“系统”后,将本验证周期内参加的所有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包括公修课、专业课和其他培训课程)在系统内进行登记,并进行继续教育情况周期验证申报。其中,2009年参加的各门公修课培训已由“系统”自动进行登记管理,2009年以前没有纳入“系统”管理的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必须由个人手动录入到“系统”内。
    (二)所在单位。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验证核实,并提交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核。所在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的验证工作须通过登录“系统”进行。
    (三)人事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是指市直属局级单位人事部门和区、县级市人事局。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在“系统”内对本系统、本地区(或人事关系挂靠在本系统、本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周期验证。对于申报初级晋升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主管部门根据“系统”内个人申报并经所在单位初验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复验;对于申报中级晋升副高级或副高级晋升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人事主管部门根据系统内个人申报并经所在单位核实的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情况进行复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通过“系统”上报我局培训教育处进行复验。
    (四)没有人事主管部门的民营和外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人事代理机构申请办理完成继续教育任务验证。暂没有工作单位或没有办理人事关系挂靠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选择市继续教育验证直报点(广州市继续教育协会,地址: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801,联系电话:83557183、83553895)进行完成继续教育任务验证。
    三、有关要求
    (一)启用“系统”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考核验证工作,是推进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措施,也是落实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考核与使用、晋升相结合的有效保障。各级人事(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职能,认真指导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要求如实申报完成继续教育任务验证,及时做好相关材料的核实与验证工作,确保继续教育验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担任“系统”管理员工作,并严格“系统”管理员的身份管理和设定管理权限,及时为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继续教育验证提供服务,并注意做好相关数据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三)凡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当年度5月30日前将本验证周期内的所有继续教育任务完成情况录入“系统”内,并提交所在单位核实。对于申报初级晋升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须在6月30日前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结果上传人事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须在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前完成复验工作;对于申报中级晋升副高级或副高级晋升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须在6月20日前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结果上传人事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须在7月10前完成复验初审工作,并将初审结果通过“系统”上报我局培训教育处进行复验。
     (四)“系统”的服务对象包括:市人事局、区、县级市人事局、市属单位主管部门、区县所属单位的主管部门、所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基地、其他培训机构等,各服务对象的系统操作和功能请参看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登陆界面上的“简要操作指引”及登陆进入系统后左边功能菜单中的“业务操作说明”。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培训基地、其他培训机构、区县所属单位的主管部门等请通过中国广州人事网(网址:http://www.gzpi.gov.cn/)左下方“业务直通车”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登陆和办理业务。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继续教育管理)部门需通过中国广州人事网内部网站(网址:http://home.gzrs.cn/)登陆和办理业务(详细参见穗人办发〔2008〕35号,如需技术咨询,请与市人事人才信息资源中心联系,联系电话:83559078)。
                                                                                 二○○九年四月八日
                                                                   (联系人:易志云,联系电话:83126140)
 
 
主题词:人事  继续教育  验证△  通知
  广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9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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